上海市單用途預付卡新規實施:要求發卡企業啟用銀行專用存款賬戶
今年一季度,上海預付式消費投訴仍居高不下。如何改變預付卡投訴頻發的現狀?本月起,《上海市單用途預付消費卡管理實施辦法》正式實施,為防發卡企業“跑路”,上海將啟用銀行專用存款賬戶,且一系列風險防控措施也將進一步落實。
啟用銀行專用存款賬戶
按照《上海市單用途預付消費卡管理實施辦法》規定,上海將對單用途預付卡發卡企業啟用銀行專用存款賬戶。主要規定預收資金余額風險警示制度、預收資金余額風險警示標準與風險防范措施、專用存款賬戶開設、存管資金管理和專用存款銀行的變更、履約保證保險投保、履約保證保險管理和保險合同終止、社會風險救濟保障基金。
在預收資金余額管理方面,則劃分為一般和特別兩種風險警示標準。據介紹,一般風險警示標準為20萬元。若超過該標準的,經營者應將全部預收資金余額的40%存入銀行專用存款賬戶。特別風險警示標準為經營者上一年度主營業務收入的20%(高于20萬元),且最高不超過5000萬元。若超過該標準的,應將全部預收資金余額存入銀行專用存款賬戶。同時,經營者可以采取履約保證保險等方式,來沖抵全部或者部分存管資金。
業內人士指出,這一舉措也能夠進一步對企業收取的預付卡資金進行約束,從而從源頭上降低持卡消費者的風險系數。
及時發布“風險預警”
除了降低資金風險外,《辦法》明確,如出現九種情形,將由行業主管部門及時通過協同監管服務平臺向經營者發送預警信息。
據介紹,這九種主要預警情形分別為:預收資金余額達到一般風險警示標準或者特別風險警示標準的80%的;采取履約保證保險方式,且保險合同期限屆滿不足一個月的;未按照規定公示信息對接標識的,或者未根據消費者要求簽訂購卡合同、公示購卡章程的;停業、歇業或經營場所遷移等情形未按約定繼續履行或者退回預付款余額的;單張卡限額超過規定的;未按規定及時完整傳送信息的;未按規定采取銀行專用存款賬戶管理等風險防范措施的;預收資金金額超過風險警示標準,銀行存管資金不足,且履約保證保險沖抵不足的;商務領域三大行業違反9號令有關規定的。
經營者若未按照行業主管部門要求限期整改的,行業主管部門向社會進行風險預警。
對失信主體予以懲戒
《辦法》指出,因停業、歇業或者經營場所遷移等原因未對單用途卡兌付、退卡等事項作出妥善安排,未提供有效聯系方式且無法聯絡的;一年內因違反《管理規定》受到兩次以上行政處罰的;利用發行單用途卡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或者集資詐騙受到刑事追究的;以及其他嚴重侵犯消費者財產權益的行為,都將被行業行政主管部門,認定為嚴重失信主體,標明負有責任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和其他直接責任人的信息,將歸集至上海市公共信息信用服務平臺。
上海還將對失信主體予以懲戒。如對經營者或者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五年內因單用途卡失信行為被納入嚴重失信主體名單,或經營者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實際控制人五年內對相關單用途卡嚴重失信行為負有責任的,將進行信息公開風險提示。行業主管部門認定嚴重失信行為,對存有嚴重失信行為的經營者,規定需將全部預收資金余額存入專用存款賬戶,并增加信息報送的內容和頻次。
《辦法》還明確,如對消費者在持卡消費過程中因經營者逾期不兌付、服務或產品質量出現問題、拒絕退卡等情形,引發消費者權益保護事項的投訴,由各區單用途卡行政執法部門統一受理;因經營者停業歇業,或經營場所遷移等原因導致單用途卡無法兌付的,由各區單用途卡行業主管部門牽頭處理;其中,引發跨區域群體性投訴等重大事件的,由市級行業主管部門會同相關區人民政府處理。對涉及經營者違規行為的舉報,分別由行業主管部門和行政執法部門進行處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