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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面開放我國支付清算市場,銀行卡清算機構申請時機是否成熟?

作者:北京信陵神州
來源:移動支付網
日期:2017-11-22 11:33:06
摘要:銀行卡清算機構在銀行卡產業鏈條中處于樞紐位置,通過促進銀行卡服務的標準化、居間協調各方利益,實現銀行卡的規模發行與廣泛受理,提高了銀行卡交易處理和資金清算效率。同時,銀行卡清算機構的穩健經營和風險防范對維護銀行卡交易的正常秩序和支付體系的穩定運行影響巨大。

  一、銀行卡清算市場背景介紹

  銀行卡清算業務,是銀行卡持卡人用卡交易后,銀行與銀行、銀行與受理卡片的商家之間的資金結算、轉賬的過程。

  銀行卡清算機構在銀行卡產業鏈條中處于樞紐位置,通過促進銀行卡服務的標準化、居間協調各方利益,實現銀行卡的規模發行與廣泛受理,提高了銀行卡交易處理和資金清算效率。同時,銀行卡清算機構的穩健經營和風險防范對維護銀行卡交易的正常秩序和支付體系的穩定運行影響巨大。

  近年來,我國銀行卡產業持續快速發展,已形成一定產業集群和市場規模,成為擴大消費、拉動內需和服務民生的重要助推力量。銀行卡清算機構在銀行卡產業中居于核心地位,是金融基礎設施的重要組成部分和國家金融安全的重要基礎保障。

  為完善我國銀行卡清算服務的市場化機制,防范清算風險,維護支付體系穩定,保護持卡人合法權益,進一步促進銀行卡清算市場有序競爭和健康發展,國家頒布了《國務院關于實施銀行卡清算機構準入管理的決定》《關于促進銀行卡清算市場健康發展的意見》《銀行卡清算機構管理辦法》《銀行卡清算機構準入服務指南》等相關政策,明確了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銀行卡清算業務,應當向中國人民銀行提出申請,經中國人民銀行征求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同意后予以批準,依法取得銀行卡清算業務許可證,成為專門從事銀行卡清算業務的機構(以下簡稱銀行卡清算機構)。未依法取得銀行卡清算業務許可證的,不得從事銀行卡清算業務。并明確了辦理條件、流程等要求。

  據11月8日消息:VISA和美國運通已向中國央行提交銀行卡清算機構籌備申請材料,央行已經與其就材料的完整性、合規性進行充分溝通,但因VISA和美國運通尚未按要求進一步提供補充材料,尚無法正式受理。另據了解,目前,國外的銀行卡組織、國內部分機構也在關注銀行卡清算機構許可政策。

  二、央行最新政策解讀

  2017年11月16日,中國人民銀行副行長范一飛在第六屆中國支付清算論壇上表示,我國將大幅放寬金融業市場準入,歡迎和鼓勵外資進入支付清算市場。

  范行長表示,我國將全面開放支付產業的交易、清算和結算環節,全面放開賬戶、支付工具和支付系統業務。全面開放,實行準入前國民待遇加負面清單管理制度,大幅度放寬市場準入。均衡開放,通過續展等監管措施實現優勝劣汰,同時鼓勵有實力、可持續發展的中外資機構入場開展業務,鼓勵通過兼并重組等方式實現支付機構結構優化。有序開放,實踐中遵循先放開前端交易和結算,后放開后臺清算的總體開放順序

  下一步需要快字當頭,推進電子支付領域的對外開放,歡迎和鼓勵外資參與我國電子支付業務的發展和競爭。參與我國內陸市場擴展,促進我國支付服務市場格局進一步優化。

  此外,范行長表示,當前迫在眉睫的工作是梳理制度、政策,凡是同國家對外開放大方向和大原則不符的法律法規和條款,要先期廢止和修訂。支付業務屬于重要的金融業務,無論是國有經營主體、民營主體還是外資機構,不管從事哪種業務,一律實行準入,一律納入監管。要借對外開放東風,進一步扎牢政府監管的制度籠子,對支付業務全覆蓋,對違規行為零容忍。不管是哪家機構違反監管規定,堅持有(違)反必查,有查必罰,罰必從嚴。

  業內相關人士分析指出,推動我國支付產業全面開放,是我國支付產業面臨的一次重大機遇和洗禮,也是人民銀行作為產業監管部門做出的重大決策。同時,會加快支付清算牌照的發放。另筆者和部分機構負責人交流,相關負責人聽到范行長的講話很興奮,認為中國金融市場全面放開,包括銀行卡清算機構。

  綜上信息,筆者認為銀行卡清算機構許可進入倒計時了,應進行了相應準備并開展申請工作。

  三、銀行卡清算機構申請條件

  根據《國務院關于實施銀行卡清算機構準入管理的決定》(國發〔2015〕22號)等相關規定,申請成為銀行卡清算機構的,應當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設立的企業法人,并符合以下條件:

  具有不低于10億元人民幣的注冊資本。

  至少具有符合規定條件的持股20% 以上的單一主要出資人,或者符合規定條件的合計持股25%以上的多個主要出資人,前述主要出資人申請前一年總資產不低于20億元人民幣或者凈資產不低于5億元人民幣,且提出申請前應當連續從事銀行、支付或者清算等業務5年以上,連續盈利3年以上,最近3年無重大違法違規記錄;其他單一持股比例超過10%的出資人凈資產不低于2億元人民幣,具有持續盈利能力、信譽良好,最近3年無重大違法違規記錄。

  有符合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銀行卡清算標準體系。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具備符合規定要求、能夠獨立完成銀行卡清算業務的基礎設施和異地災備系統。

  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取得中國人民銀行征求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同意后核準的任職資格。

  具備符合規定的內部控制、風險防范、信息安全保障和反洗錢措施等其他審慎性條件。

  銀行業金融機構申請發起設立或者投資于銀行卡清算機構的,應當依法報經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批準。

  四、銀行卡清算機構申請流程

  籌備申請流程

全面開放我國支付清算市場,銀行卡清算機構申請時機是否成熟?

  開業申請流程

  銀行卡清算機構籌備期為獲準籌備之日起1年,申請人應當在籌備期屆滿前向中國人民銀行提出開業申請,開業申請流程如下:

全面開放我國支付清算市場,銀行卡清算機構申請時機是否成熟?

  五、銀行卡清算機構申請材料

  銀行卡清算機構的準入分為籌備和開業兩個階段。申請人應根據要求,在各階段向央行分別提出籌備申請或開業申請,提交真實、完整的申請材料。

  籌備申請材料

  申請人向中國人民銀行提出銀行卡清算機構籌備申請的,應當提交下列申請材料:

  1.籌備申請書,載明公司的名稱、住所、注冊資本、實繳貨幣資本、申請理由等,并附《銀行卡清算機構籌備行政許可申請表》(見附件1);

  2.《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和經工商備案的公司章程,申請人營業執照經營范圍中含非銀行卡清算業務的,應當提交業務剝離計劃,申請人為外商投資企業的,還應當提交依法設立外商投資企業證明文件的復印件;

  3.可證明其資本實力符合要求的材料及相關證明;

  4.真實、完整、公允的最近一年財務會計報告,設立時間不足一年的除外;

  5.出資人出資決議,出資金額、方式及資金來源,以及出資人之間關聯關系的說明,并附出資人列表(見附件2);

  6.主要出資人和其他單一持股比例超過10%的出資人的資質證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營業執照、最近三年財務會計報告、無重大違法違規記錄證明和從業經歷證明等。出資人為境內銀行業金融機構的,應當提供金融業務許可證復印件和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允許其投資銀行卡清算機構的批準文件;

  7.關于公司實際控制人情況的說明,應說明直接出資人至公司實際控制人的股權關系和股權結構圖,實際控制人為法人的,還應說明企業性質、經營范圍、資產凈資產規模、經營情況與企業前景等;

  8.公司組織架構設置、財務獨立性、風控體系構建及合規機制建設等情況說明;

  9.反洗錢和反恐怖融資內部控制制度方案、組織架構方案以及開展相關工作的技術條件說明;

  10.銀行卡清算品牌商標標識的商標注冊證,使用出資人所有的銀行卡清算品牌的,應當提供出資人的商標權屬證明、轉讓協議或授權使用協議,以及申請人經備案的商標使用許可;

  11.銀行卡清算業務可行性研究報告、業務發展規劃和基礎設施建設計劃,包括業務基礎與經營前景分析、業務發展規劃和經濟效益分析、基礎設施建設計劃與實施情況等;

  12.銀行卡清算業務標準體系和業務規則的框架,應結構完整,列明基本內容及關鍵要點,業務標準體系包括卡片標準、受理標準、信息交換標準、業務處理標準和信息安全標準等,業務規則包括入網機構管理、銀行卡卡片規則和各項業務的規則等;

  13.持卡人和商戶權益保護策略及機制,包括但不限于資金與信息安全保護、差錯爭議業務處理、雙標識卡持卡人對交易路由的自主選擇等;

  14.籌備工作方案及主要工作人員名單、履歷;

  15.其他需專門說明的事項及申請資料真實性聲明。

  上述材料為外國文字的,應當同時提供中文譯本,并以中文譯本為準。

  開業申請材料

  申請人應當在籌備期屆滿前向中國人民銀行提出開業申請,提交下列申請材料:

  1.開業申請書,載明公司的名稱、住所、注冊資本、營運資金及籌備工作完成情況等,并附《銀行卡清算機構開業行政許可申請表》(見附件3);

  2.銀行卡清算業務標準體系和業務規則的具體內容及詳細說明;

  3.銀行卡清算業務基礎設施架構報告、建設報告、業務連續性計劃及應急預案;

  4.銀行卡清算業務基礎設施標準符合和技術安全證明材料;

  5.擬任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的任職資格申請材料,包括但不限于申請人關于擬任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的任職資格申請書、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的擬任決議、擬任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名單(見附件4),每一個擬任人的任職資格申請表(見附件5)及其履歷說明、學歷、技術職稱、具備擔任職務所需獨立性的說明、無犯罪記錄和未受相關行政處罰的證明或說明文件等;

  6.內部控制、風險防范和合規機制材料;

  7.信息安全保障機制材料,包括但不限于銀行卡支付網絡信息安全標準、入網安全管理機制、個人信息安全保護機制、核心業務系統信息安全等級保護定級和測評報告、獨立的信息安全風險評估報告(含安全性測試報告、科技風險評估報告等)、信息安全管理體系等;

  8.反洗錢和反恐怖融資措施驗收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內控制度文件、崗位設置材料及可疑交易監測系統運行情況等;

  9.籌備工作完成情況總結報告,包括原籌備申請材料變動情況說明和相關證明材料,并附《原籌備申請材料變動或實施情況表》

  10.為滿足銀行卡清算業務專營性要求,剝離其他業務的完成情況;

  11.申請人擬使用境外銀行卡清算品牌,且擁有該品牌的境外機構已為境內主體跨境交易提供外幣的銀行卡清算服務的,還應提供該服務由境外機構向申請人進行遷移的工作計劃與方案;

  12.其他需專門說明的事項及申請材料真實性聲明。

  依法需要進行國家安全審查的,在通過國家安全審查后,中國人民銀行正式受理其開業申請材料。

  六、銀行卡清算核心業務系統說明

  根據《銀行卡清算機構管理辦法(中國人民銀行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令〔2016〕第2號)》的相關規定,銀行卡清算機構應當遵守國家安全、國家網絡安全相關法律法規,確保銀行卡清算業務基礎設施的安全、穩定和高效運行。銀行卡清算業務基礎設施應滿足國家信息安全等級保護要求,使用經國家密碼管理機構認可的商用密碼產品,符合國家及行業相關金融標準,且其核心業務系統不得外包。

  辦法所稱銀行卡清算核心業務系統是指業務處理系統、風險管理系統、差錯處理系統、信息服務系統及其災備系統等。

  業務處理系統是指銀行卡清算機構提供的銀行卡清算交易轉接系統和清算系統。風險管理系統是指銀行卡清算機構提供的對銀行卡清算業務參與主體和服務內容進行風險識別、評估及管控的系統。差錯處理系統是指銀行卡清算機構提供的用于入網機構間提交差錯交易、爭議案件以解決交易差錯、爭議及疑問的電子處理系統。信息服務系統是指銀行卡清算機構為入網機構提供當日交易查詢、歷史交易查詢、交易統計分析、清算文件上送與下載、發卡行標識代碼信息下發、匯率信息查詢與下發等信息服務的輔助系統。災備系統是指銀行卡清算機構為應對異常災難的發生提前建立的相關系統的備份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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