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電訴索尼侵害專利案一審宣判 索尼被判賠910余萬并立即停止侵權
近日,針對原告西安西電捷通無線網絡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西電捷通公司”)與被告索尼移動通信產品(中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索尼中國公司”)侵害發明專利權糾紛一案,北京知識產權法院院長擔任審判長依法進行一審公開宣判,認定索尼中國公司侵犯西電捷通公司涉WAPI標準必要專利,判決立即停止侵犯涉案專利權行為。
記者注意到,就判賠金額來看,北京知識產權法院支持了原告“以許可費的3倍確定賠償數額”的主張,確定經濟損失賠償數額為860余萬元;全額支持原告主張該案維權合理支出共計47余萬元,兩項合計910余萬元。
原告訴稱,原告于2002年11月6日申請名稱為“一種無線局域網移動設備安全接入及數據保密通信的方法”的專利(以下簡稱“涉案專利”),并于2005年3月2日授權。原告的技術從2003年起即成為我國無線局域網產業廣泛采納的標準,為芯片廠商、運營商、終端設備制造商等從業者所采用,并得到廣泛應用。被告作為移動通信設備(手機)制造商,通過其生產并銷售的35款手機實施了涉案專利權利要求1、2、5、6的技術方案,并在其生產研發活動中普遍使用。自2009年起,經原告反復交涉,被告拒絕就使用原告涉案專利問題進行實質性磋商,惡意拖延,拒絕支付相關費用。
原告認為,被告長期、大規模、故意實施上述行為,違反了專利法相關規定,嚴重損害了原告基于上述專利權而享有的合法權益,主觀惡意明顯,導致原告大量投入而產生的知識產權無法獲得合理的回報,應當依法承擔停止侵權、賠償損失等相應的法律責任。為此,向北京知識產權法院提出訴訟請求:1、被告立即停止使用原告涉案專利,立即停止生產、銷售使用原告涉案專利的手機產品;2、被告賠償原告經濟損失32,887,179元,合理支出474,194元,合計33,361,373元。
索尼中國公司辯稱:不同意原告的訴訟請求,請求法院判決駁回原告的全部訴訟請求。主要理由是被告不構成直接侵權和共同侵權,原告已經許可高通公司和博通公司提供實現WAPI功能的產品,該產品是實施專利的專用產品,而被告系購買該專用產品后合理使用。無論芯片供應商獲得的許可是何種許可、是否收費,都導致被告的專利權絕對用盡。涉案專利已經納入國家強制標準,原告也進行了專利許可的承諾,故被告的行為不構成侵權。原告主導了強制性標準的制定,并未明確拒絕許可,應當視為同意他人實施該標準中的專利。在經濟賠償足以補償原告的情況下,停止侵權不符合利益平衡原則。另外,與整個手機的價值相比,涉案專利的市場價值極低。由于被告沒有主觀過錯且涉案專利的市場價值極低,賠償數額也應低于正常的專利許可費。
北京知識產權法院經審理認為,本案焦點問題是被告索尼中國公司是否侵犯了原告西電捷通公司的專利權,以及如果侵權成立,其應如何承擔民事責任。具體涉及爭議問題包括被告對原告的無線局域網產品鑒別與保密基礎結構(WAPI)功能檢驗報告真實性的質疑有無依據、被告是否實施了侵犯原告專利權的行為、被告主張的抗辯事由是否成立、被控侵權行為是否侵犯原告專利權。
北京知識產權法院指出,本案中,涉案35款手機具有WAPI功能,且經檢測的L50t、XM50t、S55t、L39H型號的手機WAPI功能選項接入無線局域網的方法步驟與涉案專利權利要求1、2、5、6的技術方案相同。被告并未根據法院要求提交其內部使用的測試規范等質量管理規范性文件,故法院合理推定被告在涉案手機的設計研發、測試、出廠檢測等過程中進行了WAPI功能測試,該測試行為實施了原告的涉案專利。
關于賠償數額的確定,根據專利法規定,侵犯專利權的賠償數額按照權利人因被侵權所受到的實際損失確定;實際損失難以確定的,可以按照侵權人因侵權所獲得的利益確定。權利人的損失或者侵權人獲得的利益難以確定的,參照該專利許可使用費的倍數合理確定。賠償數額還應當包括權利人為制止侵權行為所支付的合理開支。
判決書顯示,本案中,對于原告的損失或者被告獲得的利益,雙方當事人均未提交相關證據予以證明。與此同時,原告亦主張以涉案專利許可使用費的3倍確定賠償數額。而在案證據顯示,原告提交了四份與案外人簽訂的專利實施許可合同,合同約定的專利提成費為1元/件。工信部電信設備認證中心出具的材料,被告在2010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期間已獲電信設備進網許可證的移動電話機產品的數量為2876391件。因此,北京知識產權法院支持原告“以許可費的3倍確定賠償數額”的主張、確定經濟損失賠償數額為8629173元。
據此,北京知識產權法院作出前述判決。
“西電捷通一案涉及標準必要專利的保護問題,這一新問題在國際上也是難點和熱點,至今沒有達成共識性解決方案。”北京知識產權法院副院長陳錦川在今天召開的“專利案件審判工作新聞通報會”上如是說。
他進一步指出,北京知識產權法院作為全國最早成立的知識產權審判專門法院,審理的專利案件不僅涉及專利的授權和保護標準,而且涉及不同領域的核心專利以及世界各國熱議的前沿問題,此類案件的審理結果很可能成為調整產業發展方向的指南針,成為提升行業創新水平的源動力,成為制定國際經濟技術合作規則的參照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