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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聯網發展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

作者:RFID世界網收錄
來源:中國會計報
日期:2012-12-02 10:09:50
摘要:為了規范物聯網發展專項資金(以下簡稱專項資金)的使用管理,充分發揮財政資金的引導和扶持作用,促進我國物聯網健康發展,根據財政預算管理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規范物聯網發展專項資金(以下簡稱專項資金)的使用管理,充分發揮財政資金的引導和扶持作用,促進我國物聯網健康發展,根據財政預算管理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專項資金是指由中央財政預算安排,用于支持物聯網研發、應用和服務等方面的專項資金。

  第三條專項資金按照公開、公正、公平的原則重點支持企業自主創新,突出體現以企業為主體、市場為導向、產學研用相結合的技術創新戰略,符合國家宏觀經濟政策、產業政策和區域發展政策。專項資金鼓勵和支持企業以產業聯盟形式開展物聯網研發、應用活動。

  第四條專項資金由財政部、工業和信息化部各司其職,各負其責,共同管理,確保專項資金的規范、安全和高效使用。

  財政部負責專項資金的預算管理,根據工業和信息化部提出的年度項目審核意見和預算建議,按規定程序核定項目預算,審核撥付資金,并對專項資金的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工業和信息化部負責建立和完善物聯網專項資金項目庫,確定專項資金的年度支持方向和支持重點,組織項目評審,確定年度支持項目及提出預算建議,并對項目實施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二章支持范圍與方式

  第五條專項資金的支持范圍包括物聯網的技術研發與產業化、標準研究與制訂、應用示范與推廣、公共服務平臺等方面的項目。

  第六條項目申報單位應當具備以下資格條件:(一)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登記的獨立法人;(二)財務管理制度健全,會計信用和納稅信用良好;(三)財務狀況良好,具備承擔項目的財務投資能力;(四)專業技術人員不少于15人,其中擁有高級職稱者不少于5人;(五)擁有相應的專利、軟件著作權或省部級以上認定的科技成果等研發成果,以及具有相應的市場應用基礎。

  第七條項目申報單位應當提交以下材料:(一)法人執照副本及章程(復印件并加蓋單位公章);(二)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三)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的上一年度會計報表和審計報告(復印件并加蓋單位公章);(四)相應的專利、軟件著作權或省部級以上認定的科技成果等證明材料,以及已開展的市場應用方面的證明材料(復印件并加蓋單位公章);(五)其他需要提供的資料。

  第八條專項資金的支持采用無償資助或貸款貼息方式。申請專項資金的項目原則上只享受一種支持方式。

  無償資助方式主要支持以自有資金為主投入的項目,貸款貼息方式主要支持以銀行貸款為主投入的項目。原則上,技術研發、標準研究與制訂、公共服務平臺類項目,以無償資助方式為主;產業化、應用示范與推廣類項目以貸款貼息方式為主。

  第九條無償資助額度或貸款貼息比例,由財政部根據專項資金年度預算安排及年度項目指南確定。

  第十條已通過其他渠道獲取財政資金支持的項目,專項資金不再予以支持。

  第三章專項資金的申請與審核撥付

  第十一條專項資金采取項目管理方式。工業和信息化部會同財政部根據國家宏觀經濟政策、產業政策以及行業發展規劃,組織研究編制年度項目指南,明確專項資金年度支持方向和支持重點。

  第十二條省級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同級財政部門根據年度項目指南,組織做好本地區項目的初審工作,提出項目初審意見。

  第十三條省級財政部門應當會同同級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依據項目初審意見,將審核匯總后的項目推薦名單和申請材料上報財政部與工業和信息化部。

  第十四條中央管理企業直接向財政部與工業和信息化部申報,中央部門(單位)所屬企業通過歸口管理部門申報。

  第十五條建立專家評審機制。由工業和信息化部組織技術、財務、市場等方面的專家對申報項目進行評審或委托專業咨詢機構進行評估。

  第十六條工業和信息化部根據專家評審意見或專業咨詢機構評估意見,研究提出年度項目和資金支持初步意見,具體包括支持單位和項目名稱、支持內容、支持方式及金額等,經財政部審定后,向社會公示、接受監督,公示期不少于7個工作日。

  第十七條公示結束后,對公示無異議或者有異議但經核實符合本辦法要求的項目,由財政部下達專項資金預算,并在批復文件中注明信息反饋電話和郵箱,同時將批復文件抄送工業和信息化部。

  第十八條項目承擔單位收到專項資金后,按照國家統一的財務會計制度規定處理,并在10個工作日內將資金到位時間、額度及財務處理等信息以書面形式反饋財政部。

  第十九條為充分發揮國家級物聯網創新示范區的引領作用,專項資金對國家級物聯網創新示范區給予重點支持,年度支持資金額度由財政部商工業和信息化部確定后,切塊分配示范區所在省(區、市),資金使用管理由地方財政、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四章監督檢查

  第二十條各級財政部門與同級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應加強對專項資金使用情況和項目實施情況的監督檢查,對專項資金使用情況和項目實施進展情況采取定期或不定期檢查。

  第二十一條建立績效評價制度。財政部建立專項資金使用情況績效評價制度,工業和信息化部建立項目實施情況績效評價制度,分別對專項資金使用情況、項目實施情況及效果進行考核評價,并將評價結果適時以適當的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二十二條中央級項目承擔單位應在項目完成后3個月內向財政部、工業和信息化部報送項目完成情況及專項資金的使用情況;地方級項目承擔單位應在項目完成后3個月內向省級財政部門與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報送項目完成情況及專項資金的使用情況;省級財政部門會同同級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于項目完成后6個月內向財政部、工業和信息化部報送項目完成情況及專項資金使用情況的總結報告。

  第二十三條對弄虛作假騙取專項資金、不按規定用途使用專項資金的單位,財政部依據《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國務院令第427號)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罰,并取消3年內的申報資格。項目因故中止(不可抗力因素除外),財政部將收回全部或部分專項資金。

  第五章附則

  第二十四條省級財政部門與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可根據本辦法制定具體的實施辦法。

  第二十五條本辦法由財政部會同工業和信息化部負責解釋。

  第二十六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財政部工業和信息化部關于印發<物聯網發展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財企〔2011〕64號)同時廢止。(RFID世界網編輯整理)

責任編輯:廖小亞